《婦女聯合會機關、事業單位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婦女和婦女工作的重要論述, 加強新時代機關、事業單位婦女工作, 根據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和事業單位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是婦女聯合會在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基層組織, 是黨和政府聯系婦女群眾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 婦女聯合會機關和事業單位基層組織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行動指南, 自覺堅持黨的全面領導, 增強 “ 四個意識” 、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婦女觀, 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 推動中國婦女、兒童發展綱要的實施, 代表和維護婦女合法權益, 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 堅持改革創新, 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 團結、引導廣大女職工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婦女發展道路, 為奪取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勝利貢獻力量。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 婦女聯合會機關和事業單位基層組織接受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婦女聯合會雙重領導。
第五條 堅持以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帶動婦女聯合會機關、事業單位基層組織建設, 重點是帶組織、帶隊伍、帶陣地、帶工作、帶服務。
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婦女委員會或婦女工作委員會, 有條件的可建立婦女聯合會。婦女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婦女委員會分會、婦女小組??h級以上黨的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建立婦女工作委員會, 指導所屬部門和系統的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工作。
第七條 婦女委員會委員由婦女大會或婦女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至五年, 委員任職期間如有變動, 可以補選。婦女工作委員會委員由婦女代表協商產生。
第八條 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選舉、推選主任一人, 副主任若干人, 負責日常工作。委員人數較多的, 可推選常委若干名, 組成常委會。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
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主任人選應事先征求上級婦聯的意見, 婦女委員會換屆、婦女工作委員會領導成員變動情況報上一級婦聯組織備案。
第九條 成立或撤銷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 須經同級婦女代表大會通過或同級管理部門審核, 報上一級婦聯組織備案。
第三章 職責與任務
第十條 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 一) 貫徹執行上級婦聯組織及本單位婦女大會或婦女代表大會決議, 完成上級婦聯組織部署的工作, 履行引領服務聯系職能, 推動婦女工作和本單位業務工作的開展。
( 二) 增進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之間及與其他婦女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密切同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的聯系, 共同做好本單位群眾工作。
( 三) 加強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自身建設, 建立和完善學習培訓、工作會議、人才培養和推薦、評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 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 一) 組織引導婦女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馬克思主義婦女觀, 推動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 營造有利于婦女全面發展的社會環境。教育和引導婦女發揚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 提高綜合素質, 實現全面發展, 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時代新女性。
( 二) 開展巾幗建功活動, 組織培訓、交流和研討等活動, 引導婦女提高理論素養、知識水平和工作技能, 立足崗位作貢獻。
( 三) 引導婦女參與民主政治建設, 推動并參與有關婦女發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實, 向有關部門反映婦女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代表婦女發揮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作用。
( 四) 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 協助所在單位以及有關部門查處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的行為。
( 五) 教育引導婦女發揮在社會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獨特作用, 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開展五好家庭創建、尋找“ 最美家庭”廉潔家庭建設等活動, 實行垃圾分類, 倡導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推動形成家庭文明新風尚。
( 六) 宣傳、表彰優秀婦女典型, 建立婦女人才信息庫, 向有關部門和上級婦女聯合會推薦婦女人才, 促進婦女人才成長。
( 七) 加強“ 婦女之家““婦女微家”等陣地建設, 為婦女提供有效服務。
第四章 婦女工作者
第十二條 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干部專兼職結合, 工作任務列入單位干部崗位職責內容。
第十三條 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主任的基本條件是: 有較高的政治理論素質、思想道德素質、科技文化素質, 有一定的參政議政和協調管理能力, 熱愛婦女工作, 有較高威望。
第十四條 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主任是黨員的, 應參加或列席同級黨委委員會議。
第十五條 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主任, 享受本單位所屬部門主要負責人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六條 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經費來源:
( 一) 列入單位經費預算;
( 二)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多渠道擴大經費來源。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條例適用于縣級以上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群團機關及其直屬事業單位。
本條例也適用于各類社會組織。
第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13日全國婦聯十屆二次執委會議通過的《 婦女聯合會機關、事業單位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同時廢止。